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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納入保護範圍

    立法院於104123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其條文如下:
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為彰顯本法積極防治暴力代間擴散之精神,周延被害人保護,本次修正將現行保護令款項有關禁止騷擾、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命令之保護對象擴及特定家庭成員,並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明定於其他保護令適用範圍,並新增法院於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時監護權)及會面交往相關事宜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之意見,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修正後條文第十四條)

    據統計,家暴案件中目睹家暴的兒少,約占家暴案件的半數。而主提案的立委王育敏指出,兒少身心未成熟,目睹家暴的兒少身心會因此受到影響。本次修法特別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並規定法院在核發加害人與目睹兒少會面交往等保護令之前,必要時得先徵詢兒少或社工人員的意見;針對經評估有需要的目睹兒少,新增地方政府應提供或轉介其接受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處置;並應加強推廣含目睹暴力在內的家暴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103年起新式戶口名簿將替代戶籍謄本囉!



戶口名簿實行多年來,因可採人工註載戶籍資料,容許事後再予以補註戶口名簿等情事,導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與最新戶籍資料狀態存有差異。為徹底解決確保戶口名簿公信力,並強化戶口名簿周延性、證明力,內政部規劃新式戶口名簿創新作法,預定自10325日起實施

面對個資法上路,你準備好了嘛?


從個資法看輔導注意事項


※立法意義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相關法規對於輔導人員及學校應注意條文:
◎本法用詞含於個資法,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介紹



◎身心障礙新制的源起
 

 96年修正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在身心障礙者的定義和分類上改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Health),而此改變影響所及的是在101年7月11日上路的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以及相關的服務。


  ICF是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正式發表,前身為1980年所提出的國際損傷、障礙、及殘障分類(ICIDH),兩種分類系統的不同在於「看待身心障礙的定義」,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使服務提供者更可貼近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也因此在ICF的鑑定方式下能夠更完整描述個人生活上的功能與障礙狀況,據此發展出適切的需求評估指標、規劃適合的服務,將可運用的資源做有效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