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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介紹



◎身心障礙新制的源起
 

 96年修正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在身心障礙者的定義和分類上改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Health),而此改變影響所及的是在101年7月11日上路的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以及相關的服務。


  ICF是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正式發表,前身為1980年所提出的國際損傷、障礙、及殘障分類(ICIDH),兩種分類系統的不同在於「看待身心障礙的定義」,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使服務提供者更可貼近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也因此在ICF的鑑定方式下能夠更完整描述個人生活上的功能與障礙狀況,據此發展出適切的需求評估指標、規劃適合的服務,將可運用的資源做有效的利用。


◎身心障礙鑑定新制
  今年七月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上路,針對一萬一千名身心障礙者進行試辦計畫,以重新鑑定與新申請鑑定為主要的對象,預計三年後(民國104年)全面實施。未來的鑑定流程與以往不同的是會有更多的專業以不同的角度做更全面性的評估,並依據不同的需求,透過家庭資源中心進行資源的整合及轉介。



◎申請流程
  如下圖所示,需重新鑑定者,先攜帶三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身分證(14歲以下者可使用戶口名簿)及原手冊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重新鑑定,填寫申請表並領取鑑定表後,申請方式分為兩種:方式1「一般流程」及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如果您選擇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如果您希望指定鑑定醫師,請您選擇方式1「一般流程」。至醫院進行鑑定後鑑定結果會先核轉社會局,經審查再核發證明,後續將有社會局之需求評估人員主動與您聯繫,與您確認需求評估約訪的時間及地點。
  到宅訪視的用意是要了解生活狀況,因此家庭內有照顧者也須一同出席,以方便了解生活概況與受照顧情形,針對需求將提供適切的媒合與轉介,並由專業人員提供後續服務。如果您沒有任何福利服務的需求,您可以在公所申請時,即不勾選「有福利的需求」,在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會再電話確認,確認申請者確實無任何福利服務需求,即可不做需求評估,但若您隨時有福利需求時仍可再向社會局提出,便會盡快安排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
  另外若為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者,可符合申請到宅鑑定的資格,則可填寫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申請書以申請到宅鑑定。



  新北市轄內民眾若有需要做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目前有20家責任醫院可進行:
1.  板橋區:亞東紀念醫院、新北市聯合醫院板橋院區
2.  汐止區: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3.  新店區: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宏濟神經精神科醫院、宏慈療養院
4.  雙和區: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
5.  三峽區:靜養醫院、恩主公醫院
6.  新莊區: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 三重區:新北市聯合醫院三重院區
8.  淡水區:北新醫院、長青醫院、馬偕紀念醫院及其淡水分院
9.  八里區: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
10.三芝區:新北市私立台安醫院
11.鶯歌區:名恩療養院

◎進一步相關資訊:
1.內政部社會司2012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新制網站
2.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身心障礙專區
3.新北市政府社會局ICF專區
4.新制前後差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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