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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新北市家暴及性侵害通報單修改嚕~




原則上18歲以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適用高風險通報單。但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面對個資法上路,你準備好了嘛?


從個資法看輔導注意事項


※立法意義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相關法規對於輔導人員及學校應注意條文:
◎本法用詞含於個資法,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社福資源新政策




【新北市訊】新北市幸福保衛站於10211日正式啟動上路,新北市政府結合全市7-11統一、萊爾富、全家及OK等四大超商共1930間關懷據點,針對就讀、設籍於新北市或在新北市發生「急難事由」致有飢餓求助需求之18歲以下高國中小學生(含中輟學生)及兒童,提供緊急協助,每人每餐以80元為原則,針對偶突發狀況,採「救急不救窮」為原則,以解決弱勢學生燃眉之急,非長期照顧。未來這些被父母親疏忽或主要照顧者因臨時突發事由或遭逢意外而無法正常用餐的學童,將能夠透過四大超商急難救助通報系統獲得即時的餐點協助,並且被進一步納入高風險家庭評估網絡中,倘若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將提供相關協助,讓這些孩子能夠安心就學。
教育局表示,市府推出幸福保衛站方案,目的是希望將關懷的觸角涵蓋到課後及其他時段,感謝四大超商全力配合加入「幸福保衛站」計畫啟動關懷機制,幫助更多學童解決最根本的生活問題,能夠安心求學、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