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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新北市家暴及性侵害通報單修改嚕~




原則上18歲以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適用高風險通報單。但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另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若校內個案及其相關人員(如:案母及其他需血緣關係人年滿18歲以上等),教育人員有責任進行通報,且可要求相關單位應予以支援。
每年度內政部對於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通報會有適時及切合需求的修改,通報人在通報時務必使用102年的通報表,內容重點可以著重於傷勢情形、個案主述及需要通報單位給予支援的主要項目,以利被害人的資訊能讓通報單位辦視其危急性,能迅速為被害人引進資源,相關單位在此通報的動作需積極且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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